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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FUJIA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缩写FESP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研讨活动,沟通信息,推广经验,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目标,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113号菁华北大2-612室,电话:0591-87569904,传真:0591-87817622,邮编3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宣传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起草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有关法规、规章。
三、协助开展建设监理知识的普及和监理工程师等培训工作。
四、组织会员收集、调查建设工程监理情况,开发监理工作软件并参与监理法规、规章、规程的制订或修改。
五、负责编辑《福建建设监理》,提供监理行业信息,推荐优秀监理成果和论文。
六、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调研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的专家对监理业务中的公正性进行评议或评价。
七、开展会员单位评比竞赛活动。
八、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学术和工作交流。
九、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处理问题的建议。
十、办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经依法批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监理工程师;
2、参加经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班学习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3、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两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
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单位会员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单位会员由其理事(每个单位会员都设一名理事)或指定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业务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四、优先取得本会推荐的监理业务和咨询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三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咨询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等机构。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开展有关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兴办第三产业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收取的会员费用于编印刊物及资料;工作人员工资等项办公费用;本会会议经费;差旅费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三次会员大会讨论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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